2017年5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了《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将纳税人销售农产品的税率由13%调整为11%,购进农产品的扣除率相应调整为11%.同时,为避免农产品深加工企业因进项税额抵扣减少而增加税负,又进一步明确"营改增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税率为17%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这一特殊政策对税务机关及企业的进项税额抵扣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纳税人应根据购进农产品用途的不同,对其进项税额分别核算,否则,不能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怎么计算
农产品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并取得100元不含税专票,税额3元,问用于加计扣除时,怎么计算呢?
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3%征收率的农产品,按照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不含增值税额)和11%扣除率(现在是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生产的是17%(现在是16%)的产品,可以加计扣除2%,仍然按照发票上的金额(不含税),即按照金额和13%(现在是12%)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100元金额(不含税),税额3元,则按照100×11%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加计扣除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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