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正常活动和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基础,而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则是进行教育的最基本条件。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具有危险而仍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事故的行为。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对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负有维护义务的直接人员。主要是学校领导、负责学校后勤维修工作的职工。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这里所说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而言。但是,对行为人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的行为来说,有时却是明知故犯的。行为人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但却未想到会因此立即产生严重后果,或者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严重后果。
二、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法定刑是什么
(一)分则条文仅规定最高限度的法定刑,其最低限度根据刑法总则的规定确定。比如刑法第444条规定:“在战场上故意遗弃伤病军人,情节恶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结合刑法第45条关于有期徒刑的最低期限为6个月的规定,该罪的法定刑应为6个月以上5年以下。
(二)分则条文仅规定最低限度的法定刑,其最高限度根据刑法总则的规定确定。比如刑法第237条规定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结合刑法第45条关于有期徒刑的最高期限为15年的规定,该罪的法定刑就是5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分则条文同时规定法定刑的最高限度和最低限度。比如刑法第138条规定的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有期徒刑。”
(四)分则条文规定两种以上主刑或者规定两种以上主刑并规定附加刑。比如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该条规定了两种主刑,对其中的有期徒刑又规定了最高限度。法院在量刑时,可以酌情选择其中一种主刑并确定具体刑期。又如刑法第238条第1款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该条规定了三种主刑和一种附加刑,法院在量刑时,可以酌情选择一种主刑或者附加刑。
(五)分则条文规定援引其他条款的法定刑处罚。比如刑法第386条规定:“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383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三、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第一百三十八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相关法律]《教育法》第七十三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六款,明知校舍有倒塌危险而不采取措施,致使校舍倒塌,造成伤亡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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